片面共犯,是指在参与统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的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甲实施抢劫,正在追杀某乙,恰好某乙的仇人丙路过此地,见此情形,想助甲一臂之力,看到某乙慌不择路,就伸出一只脚,将其绊倒在地,而甲以为是某乙自己摔倒,上来就实施抢劫。本案中,丙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而甲对此并不知情。丙就是属于典型的片面共犯。然而,对于丙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传统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有意思联络,而且是双向的、相互的,即单向的、片面的不能成立共犯。由此理论,司法实践中,很难解决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如上述例子中,如果不能认定甲丙存在共同犯罪,很难对丙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或者处罚与其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符合。故传统的理论的正确性有待商榷。

 

现代刑法理论更多的倾向于有条件的肯定片面共犯论,即片面共犯存在共犯的可能性。第一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中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能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他的片面实行犯、片面组织犯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片面实行犯中,个共犯人主观上必须有相互配合的意思,且行动上相互协调,才能实施共同犯罪。片面故意下的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其实施的行为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罚。片面组织犯在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对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不认定为片面共犯,就难以对丙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丙的行为并非具体的实行行为,而是帮助行为。只有将甲的实行行为与丙的帮助行为结合起来,才能使甲丙得到应有的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