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法院确认全市首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刘志坚 成正宜 卞仁彪 发布时间:2012-02-14 浏览次数:444
近两年来,为了宏观应对房地产行业过热导致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的现象,经济适用住房如雨后春笋般涌入房地产市场,随之而来的申请取得、转让买卖过程中的不合法现象层出不穷。近日,盐城盐都法院就确认了全市首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王某诉称陈某于2009年10月将其于2008年6月取得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以1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被告杨某,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协议买卖的房屋性质确系经济适用住房,而原告方取得该住房才三年多,不符合购买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该协议不仅违反了国家政策,亦通过自行加价出售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遂作出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这是该院判处的全市首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规范管理经济适用房交易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主审法官判后指出,作为房屋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定要保持慎重的态度,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买卖协议不仅不会受法律保护,而且在房价长期走高的市场环境下,还可能丧失其他购房机会,也面临着一房多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