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本票互不打条 巨额还款不翼而飞
作者:孙玮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212
“过桥”是指某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待从银行重新贷款后再归还。
2012年7月5日,泰兴某乡镇企业A公司通过在泰兴市某银行工作的肖某介绍,向另一B公司借款500万元,打算到信用社还款后再贷出归还B。A、B公司虽互不相识,但均是肖某的长期合作单位,基于对肖某的信任,B公司同意借款一周给A公司周转。7月12日,B公司到肖某所在银行开出了650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肖某,肖某即交给A,并让A的法定代表人董某解付后将多余的150万元汇给肖某的朋友。董某应允后,获得500万元,按期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并于7月17日又从信用社重新借得500万元,A公司随即开具了500万元的本票交给了肖某,并在肖某的指示下将7天的利息8000余元汇入了A公司账户,至此A公司认为此次“过桥”顺利完成。因资金周转时间短,A、B公司均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借条。
然而,正当A为此次借票“过桥”成功,对肖某感激不尽时,一张法院的传票不期而至。原来肖某收到A公司的本票后,并未交给B公司,而是将本票解付转入其兄弟账户,自己辞职,从此杳无音讯。B公司找寻肖某未果,遂将A公司起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650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A、B公司方知道自己均被肖某欺骗利用,悔恨不已。因肖某的行为涉嫌诈骗,故法院认为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遂将此案移送公安侦查。目前,肖某仍在逃,已网上通缉。
法官点评:本案由于A、B两公司在出借和偿还借款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过份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才导致了巨额款项不翼而飞。 B公司在借出款项时未要求借款人A出具借条,导致B公司起诉A公司证据不足; A公司在还款时单纯地相信银行中间人,未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款手续,导致官司缠身。法官提醒大家,只要涉及到借款,无论金额多少,借贷双方关系如何,都应当主动出具借条和收条,对人对己都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