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在刷漆过程中摔伤致死,索赔无果后将房主和小工召集人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8月底,房主刘某找到段某让其找几名工人为其新建的楼房做油漆,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天工资均为90元,等完工后由刘某将工资支付给段某,再由段某发给其他几名工人。后段某与几个熟识的装修工谷某和黄某取得了联系,并约定了每人每天工资90元,谷某和黄某也都先后到场进行刷漆。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黄某从一楼楼梯口往二楼刷乳胶漆时,因刘某家的楼梯未安装扶手,当黄某刷至一、二楼之间的平台时,不慎跌落至一楼的地面。黄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就谁该为此事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三方协商不成,黄某家人诉请法院要求房主刘某和召集人段某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谷某和死者黄某共同为刘某家做油漆,三人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三人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段某与黄某同工同酬,双方互不限制,名义上虽是段某揽活雇请黄某干活,实则两人之间是共同承揽人的关系。段某介绍黄某等人至刘某家施工,报酬由刘某支付,段某与黄某等人同工同酬,段某对黄某的死亡并不承担过错。但是刘某在为新房做油漆之前没能安装楼梯扶手,其提供的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与黄某失足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死者黄某作为长期从事油漆作业的熟练工人,在作业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房主刘某承担30%的责任,召集人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