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时为了抹掉8元零头,三名被告对老板娘大打出手,还砸坏了店内物品,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对三女做出了判决。

 

2012年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廖某、刘某三人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星火路“快乐人餐厅”就餐,结账时被告人廖某要求将8元钱的零头免掉,遭拒绝。被告人陈某以发票是假的为借口与老板娘殷某发生争吵,无故将吧台上的牙签盒、点菜单等物品扔到地上,并打了殷某一个耳光,双方纠缠在一起。被告人廖某、刘某立即上前和被告人陈某一起殴打老板娘。看到老板娘“示弱”躲进厨房后,三被告人继续砸毁吧台上的物品及吧台内的酒品等,将点菜台上的盘子、勺子等餐具掀翻在地,被告人廖某将啤酒展示柜踹倒,被告人陈某用簸箕将展示柜玻璃门砸碎。当三被告人欲扬长而去时被老板娘殷某拦住,三名被告又与殷某母子发生厮打,将殷某打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等人砸坏的玻璃、啤酒展示柜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61元,殷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分别赔偿了人民币45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告人陈某、廖某、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