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菜贩李某到菜农章某的姐姐处收购蔬菜,因双方对蔬菜的收购价格有争议,继而引发口角。章某在劝阻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斗殴,李某将章某打伤,章某为此用去医疗费19000多元。章某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健康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000余元。

 

太仓沙溪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简单地就按办案、判决了事的话,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毕竟双方有生意上的往来,冤家宜解不宜结。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打架互殴是双方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双方都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告打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耐心劝诫原被告双方遇事必须冷静思考,不能过于冲动。通过一番入情入理的工作,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同意就赔偿金额作出适度的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章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