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某为首的陕西省淳化县七个小伙,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以食品不卫生、所购为假冒、腐臭商品等借口,采用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阻止店主经营,向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硬要人民币合计10600元。201362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对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的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姚某、程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12月期间,马某纠集并指使姚某、程某某、翟某某等六人,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大通烟酒店”以购买的是假香烟,以在“新川福烧鸡公饭店”吃到鸡毛,在“好又多超市”先在火腿肠内注射臭水后,再以购买已臭的火腿肠等为借口,采用殴打业主、言语恐吓、关闭店门、赶走顾客等手法阻止店主经营,向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人民币合计8800元和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苏烟四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姚某、程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马某因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款是《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修改并增加的量刑档次,被告人马某也是该刑法条文修改以来首位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体现对涉暴案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