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师三耳光致学生精神分裂 学校被判担责
作者:竹桦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244
某中学的初二学生朱某,因未做作业及抄同学作业,先后被两名任课老师当着全班同学扇耳光。随后,朱某罹患精神分裂症。朱某所在中学一审被判担责70%,赔偿朱某各项损失97977.29元。学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今日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2月16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朱某在第三节语文课上,因未做作业,被老师孔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扇了一耳光。同月24日下午,在第四节英语课上,因抄袭其他同学作业,朱某又被老师刘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扇了两耳光。
随后,朱某精神上出现异常,次日到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当月27日被送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朱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家人的陪同下长期持续治疗,期间学校分别派员带朱某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经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5月18日对朱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朱某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体罚对被鉴定者患精神分裂症起诱发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体罚对朱某罹患精神分裂症起诱发作用,本着事发时朱某系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朱某的各项损失,衡情确定由其所在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朱某对2011年6月以后产生的损失保留权利,法院无异。
据此,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97977.29元。学校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