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草率 提出反悔超期
作者:沈莹莹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377
双方协议离婚,女方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男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协议离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纠纷。
陈某与顾某在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陈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射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顾某协助其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但顾某则辩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属实,但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没有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协议中的条款,顾某基本上是一无所有,其目的是通过离婚形式,双方调整夫妻关系,更好地搞好家庭生活和将小孩抚养成人,故协议中约定的陈某应承担的义务其从未履行,双方仍一直生活在一起,顾某也将每个月的收入全部交付给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在领取离婚证书后,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被告虽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持有异议,但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故对被告在本案中所提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