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收费站机动车竖立的栏杆突然降落后,竟导致过路的电动车骑手9级伤残。到底由谁承担这一损害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站与受伤者各有说道。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侵权纠纷。原告郑某获得某高速公司12万多元的赔偿。

 

栏杆降落击伤路人

 

201112169点多钟,镇江润州区大桥村村民郑某因家中来了贵客。为盛情款待来客,郑某急急忙忙骑上电动自行车直奔七里农贸市场,当穿过312国道戴家门附近的一处收费站时,机动车道上原本竖立的栏杆突然降落,恰恰击中了郑某的胸膛,郑某经受重重的一击摔倒在地上。收5 2站工作人员见状赶紧呼救120,并派人跟随将他送到镇江359医院。

 

郑某住进359医院后,在医院为他做了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20124月,又再次在359医院住院5天,做了右侧下胫腓联合固定钉取出手术。这两次手术的医疗费及复查费2万多元及护理费2000元都由收费站的上级主管单位某高速公司垫付。

 

各持己见争执责任

 

20128月,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郑某因外伤伤残右内外后踝骨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导致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其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75天、营养期限为75天。郑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360元。

 

拿到了这份鉴定书,郑某分别找高速公司讨要说法,但高速公司却认为,郑某的受伤,是因为他擅自进入机动车道造成的,与收费站没有关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已经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基础上,再给2000元作为补偿。

 

对这个结果,郑某十分不满,他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出诉讼。

 

郑某诉称:20111216日上午,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路过312国道戴家门小华山收费站,原本竖立的栏杆突然降落,打到原告胸部,致使原告受伤。由于被告宁沪高速是312国道戴家门收费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宁沪高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4866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高速公司则辩称:原告作为行人,路过戴家门小华山收费站时从机动车道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并另行赔偿了原告2000元;原告的各项请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核。

 

法院认定被告全部责任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明郑某受到损害事实的基础上,多次到现场勘查,发现收费站在日常中用于拦车收费的栏杆,除对少量的车辆收费外,基本处于竖立状态。其中一侧通道的栏杆已经处于损坏状态。收费站虽然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用护栏进行了隔离,但是日常中,绝大多数的电动车均从机动车道通过。同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路面痕迹明显不一,机动车道路面较为平滑,而非机动车道遍布石子、泥土。

 

镇江润州区法院认为:312国道收费站在处于正常收费状态时,收费栏杆理应一车一抬,但其收费栏杆长期处于竖立状态,对于从栏杆下经过受害者来说,已经构成构筑物侵权。同时,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期间,作为构筑物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被告并没有提供事发时的影像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栏杆突然落下导致陈明根受伤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郑某受伤系收费站栏杆突然降落导致,与其骑电动自行车通过收费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提出的郑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某高速公司于本赔偿郑某人民币124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