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女遇绝情郎 悔婚索财上公堂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388
“他怎么能这样?”沭阳人房女直到上了公堂还是难以相信,跟自己正式订婚同居两年多以“老公”“老婆”互称的葛某竟然那么绝情,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索要同居期间给房女买的价值14900元的黄金饰品(包括黄金项链、戒指、耳钉、手链)、订婚礼金8800元以及为房女治病花费的医疗费。房女从未想过和葛某分开,所有衣物和饰品都在两人同居的家中,因为同居一年未孕才去治病,到现在到底是谁的原因都未能确定。最终,沭阳法院判决房女酌情返还葛某礼金8000元,驳回葛某对房女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0年,房女与葛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月31日(农历2010年12月28日)举行订婚仪式,房女收受葛某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耳钉一副、手链一根价值14900元和订婚礼金8800元,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因双方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时间,房女一直没有怀孕,从2012年3月9日起2012年9月间,多次到南通长城医院不孕不育科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一万多元。房女仍未能怀孕,葛某提出分手,房女不愿意,后来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在庭审过程中,葛某不承认跟房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否认同居事实,只认可自己跟房女在谈恋爱。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女和葛某为了缔结婚姻,房女收受葛某财物,因双方并未结婚,房女应返还财物,但是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近两年,在此期间因房女不怀孕,多次到南通长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10000多元的医疗费;虽然房女收受了葛某一些黄金饰物和8800元的订婚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房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治疗不孕不育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且不能缔结婚姻确因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房女收受葛某的财物,可酌情返还;葛某要求房女返还其为房女治疗不孕而支出的医疗费,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