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了五十年并抚养成人的养子,却与自己形同陌路。万般无奈之下,俞大爷十年内第三次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日前,宜兴法院受理并成功调解了此案。

 

今年84岁的俞大爷早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57年,俞大爷将当时仅2个月大的俞某收养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俞某成家后,父子俩却因为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和经济纠纷等原因逐渐有了嫌隙,俞某从开始的冷言冷语,到对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最后发展到威胁和谩骂。无奈之下,年过八旬的俞大爷搬进了敬老院,并两次起诉要求与养子俞某解除收养关系。“后来大家都劝我,还签了协议说给我养老,可是我到现在都没有拿到一分养老钱,我实在没办法了。”今年5月,彻底心灰意冷的俞大爷第三次将俞某告上了法庭,再次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庭审中,尽管俞某坚持认为两人只是家庭纠纷,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铁了心的俞大爷态度坚决,养父子两个见面犹如冤家。承办案件的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耐心地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还邀请双方亲属、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到庭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俞某最终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至此,这对养父子间长达十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宜兴法院的法官解释,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双方协议,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这里的‘无法共同生活’除了无法共同居住生活外,还包括相互不来往,不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等,俞大爷与其养子正属于这种情况。”法官同时也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论是亲子还是收养关系,赡养老人都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再徒生伤悲。”法官叹息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