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女,19968月生,20128月到扬州市某网吧应聘,金某用朋友的身份证,经网吧核查同意后,金某到该网吧上班,工资2000元每个月。920日,金某向网吧主管辞职,并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网吧不同意给付工资,于是金某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网吧使用童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对该网吧非法招用童工行为进行调查后,对该网吧非法使用童工金某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金某不服,认为网吧在招用过程中,没有过错,金某使用别人的身份证,相应责任应当由金某自己承担,某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网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扬州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核查被招用人员真实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网吧招用员工金某时,仅凭其提供的身份证及所作的承诺,确定其符合招用条件,显然与行政法规对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必须核查的规定不符合,网吧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对网吧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该网吧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