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买了一处一百多万的商品房,交完首付之后,银行的贷款却迟迟下不来,这下房子没买成,开发公司还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泗阳法院调解了这一案件。

 

2011年,赵某在某高档小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金额112万余元,赵某对房屋的位置和房型很满意,就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31.5万元,并随后办理了案结贷款。合同签订后,赵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一晃两年过去了,该房产公司一直没收到赵某的余款,也没收到银行划拨的按揭贷款,于是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依合同约定承担2万元违约金。

 

赵某辩称,自己在签订合同后,就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但是按揭没有批下来,不是自己主观故意要违约,时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求情驳回原告的起诉。

 

今年5月,泗阳法院到赵某做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银行出具了关于赵某按揭贷款退回说明,说明中陈述,赵某购买上述房屋,在该行做按揭,由于赵某负债累累,且多笔欠款延期不还,信用度不足,不符合该银行的放贷条件,作贷款退回处理,即赵某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

 

泗阳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商品房买卖同,赵某支付该房产公司2万元违约金。

金钱诚可贵,信誉价更高。在当今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应该努力构建自己的良好信誉,不然,很有可能既要希望落空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信誉,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