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正常运行的问题,并且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事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其中涉及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表现尤为突出。结合本院近年该类案件的执行情况,笔者从该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问题、主要困难及解决对策三个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主要问题:

 

1、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在刑事财产刑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大都处于服刑阶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家属大都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工作只能主要围绕其财产进行调查,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另一方面,许多刑事财产刑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家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依靠其劳动所得,服刑后,其履行能力则大为降低,不利于案件的执结。

 

2、双方矛盾对抗激烈,调解难度大。在刑事财产刑案件中由于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在审理阶段双方没有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执行阶段做双方调解工作,被执行人方面工作很难做,调解的难度比较大。

 

3、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极易引发上访。在激烈的双方对抗中,刑事案件本身已经给申请执行人方面造成了伤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面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疑给原本受害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申请人极易会将矛盾引上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从而进行上访,容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主要困难:

 

1、审执分离,增大执行难度。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部门更多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案情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决。在执行阶段更多的是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由于刑事财产刑案件往往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人身伤害,法院判决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存在履行能力不强。双方会在自己的预期中存在很大的反差,不利于案件的执结。

 

2、案多人少压力大,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正常运行的问题,并且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事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我院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执结。

 

3、案件自履能力低。刑事财产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案件在执行环节双方往往对抗比较激烈,大都不会自动履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解决对策

 

    1、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与联系,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尽可能将财产调查情况移交法院。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案件了解比较熟悉,同时侦查手段也比较全面,在案件初级阶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尽可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一方利益。

 

2、案件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刑事财产刑案件在审理时对于民事部分应尽可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判决的赔偿数额如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差过大,很可能会导致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影响司法权威。

 

3、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相互协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财产刑案件进入法院后,在立案环节应对案件的财产情况进行初步的核实,如发现有财产情况尽快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财产的转移。案件在审理阶段尽可能促成双方和解,法院应树立“立案、审判、执行一盘棋”的工作思路,三部门加大沟通和协作力度,相互配合,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4、健全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由于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度比较大,申请人已经饱受刑事案件的痛苦,被执行人虽受到法律严惩,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如不能执行到位则无疑是对申请人的重大打击。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有的案件即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方案,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