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当代法律人的真正属性?这是一直困扰在法律职业者心间的一大症结问题,笔者也对此保持着久恒的思辨和内在的探寻。有学者说现在的社会虽日新月异,但只是物质上的,精神上却在“脑萎缩”,法律中人见义勇为的少了,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多了;仗义执言的少了,而明哲保身的多了;朝气蓬勃、明智敏锐的少了,而圆滑事故、麻木不仁的多了。笔者对此深感共鸣。我想这确是一个社会的悲哀,是一个民族的悲哀!我觉得我们法律人最值钱的不是懂法律,而是追求和建设民主、公平的法治社会的精神和能力!正是源于对当代语境下这些极端现实问题的困惑,才使得我一直以来期待和尝试着定位、重塑法律人的真正属性问题。

 

一、法律人的定位

 

首先,良性的法律信仰。法律人信仰法律,就是法律人往往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各种事物的是非曲直,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而不会如同政治人、经济人一样,首先选择政治或金钱交易途径去解决问题。法律信仰在中国语境下就是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宁愿按照法律和判决接受死亡,也不逃避求生。这是法律人“信仰法律”的极致表达。

 

但历史与现实都呼唤法律人应具有如苏格拉底式的为法律献身的精神,只有为完善法律而自我完善,由自我完善而最终达到法律的完善,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现代化。故有学者提出法学院师生应倡导希波克拉底誓言式的入学宣誓制度。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律信仰教育创新模式。正如孙笑侠教授在《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一书中所附如下宣誓词:

 

我用信心和诚实宣告: 从我迈入法学院的这一刻起,就成为这个正义使团的终身卫士。每个生命都有不可剥夺的价值与尊严,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每个人都具有决定自己的事情的权力和能力;法律为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而战,寻求公正的司法和社会正义;任何权力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不能未经合法程序施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权利就有救济。我将用我的一生见证和传扬法律的精神,永不止息。

 

笔者认为,我们法院干警更应倡导希波克拉底誓言式的入职宣誓制度,这对于培育良好的法院文化形象和良性的法律信仰大有益处,应作为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文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其次,正当的人文关怀。法即道,道法自然。法律所建立的人间秩序,“是在将人作为法律的最终与最高目的意义上来说的”。倡导人文关怀并非道德对法律的越位,而是法学的实践品格及法律的规范特质综合而成的独特的“运送正义的方式”。若法学教育的产品空有概念逻辑而无人文关怀,则可能丧失人之为人的体认生命感知人世的基本质素,反过来沦为法律的工具。笔者以为用无视人性的尊严去支撑灵魂,是对自己学识和智商的不够尊重。只有对法律怀有深深人文关怀和人性思维的人,才能最终成功挤入法律职业者的行列。

 

有人可能会怀疑法律人的情感和价值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会有悖于法官的中立与公正。事实并非如此。真正优秀的法律人甚至应当是至情至性之人,没有感情介入的中立,是无助于纠纷解决的中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中立。僵硬的条文不能把握人们的心理,不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不能妥善地平息纷争。我们只有寻找法律条文背后的精髓与最高的价值,也就是法意人情。它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也是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只有通过法律人的入情入理的诠释才能彰显,才能进一步改变当事人的内心世界,重塑合乎正义的“道德良心”。法律人背靠法的公平正义,又面向人们的情感世界。也就是说,他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情感,又必须尊重社会大众的心理。笔者深刻地认识到,谓良法,当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当贴近人情,贴近人情才能深入人心。法意与人情,绝非天上与人间,而是入之于情、合之于理。进言之,当法意促成人情的温暖,法意就真正融入人间,法律人也就真正实现了价值——弘扬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和谐的政治导向。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人们最深层最终极的内心诉求。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根基的社会调整机制和衡平手段,理性时代的法律人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形式参与社会治理。这就要求法律人的属性同时须归合于和谐的政治导向,其体现了现实理性的终极价值所在。故有学者称“对于法官,法条不“重要”,学术批评不重要,甚至舆论对法官也约束不大,司法判决充满了政治性!”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政治性不是政党的方针、纲领或政策,不是短期的民粹,不是舆论的狂欢,那只会招来更大的压力而侵蚀司法,而是超越了法条之上的政治敏锐、政治判断与政治考量。对此笔者深感认同。简而言之,它不是对现实政治闪烁其词的“欲拒还迎”,而恰恰是超越了现实政治的“独立”判断。尤其是在一些“难办的案件”中,这种政治判断无处不在。而有政治考量或政治判断并不必定是要追求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为了避免司法政治化。因此,作为真正法律人应该多多思考法律的政治属性,并藉此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进程。
  

最后,专业的思维技能。法律人的思维有其非常独特之处,正如有学者指出:就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普通人的思维过程犹如“放烟花”,关注重点游移不定。而法律人习惯使用“围棋盘”,严谨和有序。又如判断同一案件,法官思维形象如大象,讲求公正和平衡;律师思维似狼,不断突破框架,寻找甚至创造新事实和证据。可见法律人思维理念因人而异,因职业而异。故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技能的涵养与生成对于专业的法律人来讲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一个更加合理、更加有序的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共同的终极目标,我们应该确保努力加强法律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思维技能,使得法律将以一种公平正义的负责任的方式被应用。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做任何有损于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法律尊严的行为,同时应该牢记“永远不要把法律当作谋生的手段”,并以此纯洁忠诚和勤勉神圣的精神行事,在开始进行每一项法律服务之前,都应对个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意义上和伦理学意义上的后果进行评估,在从事的每一项法律业务中,应保证尽个人最大努力使法律精神的理念之光照耀每一个角落,从而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的高尚程度。努力做到让每位当事人明法晰理,胜败皆服,终至和谐共处。

 

二、法律人的重塑

 

《孟子·离娄篇》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确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规则,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人存在。尽管世事喧嚣,人生无奈,走在法治的道路上,困难多多疑惑重重,但我们仍然执着于我们的法治信仰。因为我们坚信: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爱情,但是玫瑰做到了;不是每一种树都能耐得住寂寞,但是胡杨做到了;不是每一个人都会选择作法治的布道者,但是你我做到了。只有拥有这样的心态勇气与远见卓识,我们才能真正进入未来法律理想国的“窄门”。最后笔者以张永生的诗作——《致真正的法律人来结束本文以勉读者:

 

在他们眼里,法律是最神圣的,

法律是最至高无上的,法律是他们的上帝。

他们唯法律是从,这是他们的毕生追求。

他们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他们追求正义,他们维护公平。

他们是法律的圣斗士,

不畏强权恶势,不怕艰难险阻,为民请愿,替民分忧,

他们永远站在社会风口浪尖,他们永远站在正义那一边!

他们就是真正的法律人!

似澄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晶莹剔透的光泽水晶。

他们才是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

事事处处体现着法律的精神,言谈举止放射着人格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