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案角度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
作者:高明扬 发布时间:2013-06-27 浏览次数:813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及实务中我们往往出现无法判定的现象,现就个案视角来浅析两罪判定之区别。
案例:“吴某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手机(数额在此不作探究)丢失在车后座上,出租车司机未发现,后上该出租车的郑某看见随即悄悄将手机装在身上,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走人,后吴某找到郑某,郑某矢口否认拿吴某手机”这个案例我们看完可能都会认为,郑某最多算是个侵占的行为。但是当我们仔细研究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及盗窃罪的规定及相关解释,我们也许会出现分歧。
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是这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我们通常认定盗窃罪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前提。而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的……”。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代为保管毋庸置疑一定是合法的占有情况下,即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保管、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在此再做深入解释即“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已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笔者认为这是侵占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这里我国部分学者将其分析为上下位的理论,即“如果对同一物品有两个占有人在场,下位者附属于上位者。也就是说,应当视为物品在上位者的占有之下,下位者偷偷据为己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看完我国的相关规定我们再返回来看这个案例,部分学者认为属于侵占,毕竟郑某捡到手机拒不交还,认定为盗窃似乎过重。但笔者倾向认为后上车的郑某将其据为己有,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认定。郑某看到手机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根据:其未告知司机,并悄悄拿走),且在吴某找到其时矢口否认拿过吴某手机。我们从案例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此财物非公共场所遗忘物,且出租车为出租车司机管理小空间,不论该手机是否属于遗忘物,都应当认定是在出租车司机的控制管理之下(这里可以和宾馆联系分析,宾馆房间处在宾馆经营人的控制管理之下)。郑某看到手机,仍在出租车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悄悄拿走,非法占有意图明显,且郑某亦没有合法占有之前提,故笔者认为郑某应当触犯我们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