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日,国际禁毒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丽努尔·阿布里孜等人的贩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古丽努尔·阿布里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夏甫合提·库热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查获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28月至9月间,古丽努尔·阿布里孜与夏甫合提·库热西两人多次乘坐“黑车”在常州市武进区长虹路高架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二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古丽努尔·阿布里孜主要负责购买毒品并进行分包装,被告人夏甫合提·库热西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并销售毒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两人合租的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16袋,经鉴定,其中3袋检出海洛因成分,二人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35.35克。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丽努尔·阿布里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夏甫合提·库热西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