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其貌不扬,仅有高中学历的无业游民,靠其拙劣的骗术,行骗10余年,9次获刑。刑满释放仅三个月,再次操起其“老本行”,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低保户,当然等待他的也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201212月,出狱仅三个月的郜某无法忍受打工生活的艰辛,日益怀念自己从前行骗所得的“潇洒”生活,于是决定重拾“老行当”。125日下午,郜某精心打扮了一番后,独自前往南通市崇川区某社区,谎称其为崇川区政府办公室的李主任,来社区进行调研,了解社区低保户的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社区工作人员虽有疑虑,但还是热情地接受了这位“领导”,及时派人陪同郜某走访了辖区范围内的低保户。郜某每到一处均亲切地与贫困户进行交流,并对其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当日晚10时左右,郜某在对白天登记的数个贫困家庭信息进行比较后,从中选了其认为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秦某家庭,再次进行了走访,以帮助秦某申请保障房为由,从秦某处骗走“定金”人民币15000元。次日,秦某满心欣喜地将“李主任”到访,并收走保障房定金一事告诉了社区杨主任,杨主任听闻此事,知道秦某受骗,随即报警。

 

经查,201212月至20131月间,郜某先后冒充南通崇川区、盐城市亭湖区、泰州市海陵区、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民政工作的“李主任”,以帮助贫困户解决住房为名,骗取被害人秦某、吉某、陈某等人缴纳的购房保证金、定金合计人民币52000元。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郜某曾先后多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且此次犯罪属多次流窜作案,均以经济贫困者为作案对象,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郜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