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张某是一对工作上的老搭档,早已过了知天命之年,就等着站好最后一班岗顺利交接,哪里知道就最后一件大事办的少了思量搞的晚节不保。别人说是辛苦费,自己也觉得真是辛苦了,也没有多少不是,那一刻脑袋就晕了,收下了也觉不妥,虽后来也还了,可毕竟犯了错,近日,徐某和张某俱被沭阳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5月,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对该镇大徐村康居示范村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后由王某代表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同月15日,王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书,胡集镇人民政府作为该合同的鉴证单位。因为定房的村民对开发商(代建商)不信任,不愿意直接将钱交给代建商。后村里与代建商经商议后,由代建商委托大徐村村委会代收卖房款。经村委会决定,由当时任大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徐某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矛盾调解等工作,由当时任大徐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张某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在建设过程中,王某到张某处报销工程材料款时从报销材料款中送给张某3万元辛苦费,后又以发工资的名义送给张某1万元、徐某4万元,作为二人的辛苦费。案发后,徐某和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徐村康居示范点建设工程合同是由大徐村村民委员会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徐某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矛盾调解等的工作与张某负责财务管理、监督的工作是大徐村村集体安排的,王某向二人行贿也是基于二人的职权,故徐某和张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二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二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二人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