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既是老话题,又是新课题,因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法院的执法形象,司法规范化建设好了,执法行为自然就会规范,执行过程就会公正,执行结果也会令人信服。反之,法院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法院的形象就会受损。所以,近年来,邳州法院十分注重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文件,从方方面面对执法程序、执法过程、执法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受约束、过程受监督的规范执法氛围,呈现了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信访投诉率同比连续下降,法院对外形象越来越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是要有规矩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执法行为一旦脱离了规章制度的约束,就会成了脱缰的野马,放荡而又不羁,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为此,首先,要制定科学、实用、简单、易行的规章制度。对执法行为的每个阶段和转换的每一个节点都要进行明确的规范,要求怎么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能做的如果做了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样一来,干警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就有了行为准则,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在情理之中了。第二,要明确监督、跟踪、管理、落实的职责范围。纪检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监管之责,配合政治处、审管办、办公室等部门,协调一致地参与到执法规范的督查活动中来。通过全程跟踪案件办理、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周围群众等形式,认真查找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第一时间予以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的实际效果。再次,要健全自觉、服从、求实、创新的长效机制。“订规矩更要守规矩”。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干警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做事情从大局着眼,小处入手,把法律的权威捧在手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职责的履行绷在“弦”上,做到任何时候不越“雷池”一步。说话做事谨言慎行,情理外扬张驰有度,做到任何时候确保手中的权力在规范的制度下运行。

 

二是要有危机意识。当前,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上不是抓与不抓的问题,而是必须抓、怎样抓、如何抓到底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什么会有冤假错案,第二为什么会有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第三为什么会有法官违纪、违法事件等。说到底,绝大多数问题是因为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造成的,由于执法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成摆设、监督成虚设。在一些单位,对不规范执法行为有的领导是明明看在眼里,却不放在心里,认为法官办案很辛苦,在执法过程中再拘泥于条条框框,未免会影响执法的实际效率。殊不知,这种有意识的放纵行为,会导致有的法官我行我素,在执法过程胆子也越发大了起来,伸手要钱要物、张口要吃要喝、抬腿要转要玩的现象也就再所难免。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法的权力一旦失去了规范的监督,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权威、降低信誉、诱发问题,最终导致害人又害己。作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要把抓规范执法,等同于抓审判执行一样重视,要有不抓规范执法,就会产生寝食难安的焦虑、危机四伏的担忧、步步惊心的恐惧,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从行动上开展起来、从监督上严管起来,唯如此,人民法院才能真正挑起起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旗,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三是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对基层法院来讲也是如此。近年来,邳州法院始终把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摆在了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求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站在法院全局的高度,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创新的发展思维,促进司法规范的科学发展。首先,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在思维方式上有所突破。要从传统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打破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的僵化思维模式。对规范司法行为,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启用数字化信息工作平台,对干警的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长时段、无盲区的全天候监控,确保干警的执法行为全部在有效监督之下。其次,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在展开行动上有所作为。制定下发科学规范的、涉及各部门业务的工作流程,要求所有干警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去开展工作,始终把个人的行为置于工作流程规定的约束之下,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按照本院或上级制定的各项规定要求去落实,确保行为有准则、实施有标准、落实有目标、追求有效果。第三,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在监督渠道上有所拓展。就是要改变以往内部监督的单一模式,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督模式,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风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搭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同时,要求所有网评员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全时搜索网上涉及本院方方面面的信息,及时进行归纳梳理,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在第一时间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总之,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任何时候马虎不得,唯有司法规范化建设搞好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