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从总体上看,提高了审判质效,提升了队伍素质,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对审判管理工作功能定位认识的偏差和审判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失误,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管理的预期效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纳入监管的审判质效指标过多过细。近年来,审判质效考评指标日趋“精细化”,从原来的25项指标增加到现在的37项指标。有些法院为了适应上级法院考核指标和考核权重的变化,刻意改变原有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出现不尊重司法工作规律,盲目追求高指标以致疲于应付,甚至弄虚作假。

 

二是重结果管理轻过程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绩效考评排名不是衡量审判质效好坏的唯一标准,但却是最为重要的标准,这直接导致大多数法院只注重“以数字论英雄”的结果管理,忽视“以人为本”的过程管理,只注重数据的对比、分析、优化,忽略了审判过程的指导、监督、规范。

 

三是宏观管理能力呈弱化趋势。审判质效评估指标的越趋“精细化”,间接促成法院微观管理能力的不断加强,但宏观管理能力并没有同时得到提升,甚至存在弱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审判资源的调配不能紧跟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季度性、年度性的审判管理目标不够明确,源头性管理难题解决力度不大等。

 

四是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脱节现象。随着审判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法院的审判质效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有些审判质效数据反映出的审判业绩与社会的评价之间却不相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如通过审判质效指标反映出的执行业绩非常出色,近乎完美,但社会上反映“执行难”的呼声从未减少过,仍然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今后,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推动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一)正确处理加强审判管理和保障审判独立的关系。

 

正确处理加强审判管理与保障审判独立的关系,有利于建立分工合理、行为规范、效能凸显的审判体系。一是正确定位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有序运行,作为审判权的派生权力,充分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二是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审判管理应当以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为前提,应完善审判管理职能配置,强化宏观管理和指导,而非对个案的直接介入和决定,既符合“权利必须接受制约”的要求,又有利于服务和保障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三是逐步完善管理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管理理念,建立履职条件优化,个体发展良好的激励性的审判管理体制,在规范、促进审判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调动和保障一线法官工作积极性,实现法院审判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二)正确处理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的关系。

 

审判管理不仅要关注管理的结果,更应重视对审判过程的把握和掌控。一是转变理念。应摒弃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过程监管是管理之“本”,结果目标是管理之“末”,只有切实将各种管理措施落实到审判过程的每个角落,才能保证审判任务优质、高效的完成。二是优化方法。审判管理应做到“全面覆盖、有的放矢”,即立足立案审批、送达、调查取证、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案件、结案、归档及审限监控全过程,重点突出对法官案件质量、庭审能力、工作作风的分析评估,以此促进司法能力的提升,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三是明确重心。“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重点突出定案把关机制、质量评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管理效能,强化院庭长管理职能,细化案件指导和定案把关标准,加大二审改发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审限超长案件等重点领域的评查力度,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三)正确处理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关系。

 

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主体的能动作用,在微观管理不断强化的同时,努力提高法院的宏观管理能力。一是转变管理方式。做到“三个转变”,即行政型向指导型转变,数据型向实质型转变,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促成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既能在管理方式上实现“掌控有度”,又能在管理内容上实现“点面结合”。二是细化管理要求。要提高管理层的宏观决策能力,形成审判委员会、院领导参与庭审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定案把关评查的常态化机制,督促宏观管理层经常性地深入审判实际,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法院司法规范化水平。三是常态管理教育。“审判管理无大小”——每位法院干警都是审判管理中的一员,因此,应建立审判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及时让大家接触到最新的管理知识,了解到最新的管理要求,同时,鼓励大家运用学到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审判实践,提高接受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正确处理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关系。

 

缩小法院的自我评价与公众的社会评价之间的反差,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审判管理工作目标的应有之义。一是合理调整考评体系。应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对考核的指标设定合理的区间值,这样可以避免因片面追求考评排名而盲目做多指标数据,导致法院自我评价与公众社会评价失衡的尴尬局面。二是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强化审判管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技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要通过学习和教育,增强广大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三是积极深化司法公开。大力推行“阳光司法”,通过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网上直播,邀请公众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等,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到充分体现,从而获得更多的理解、支持、信任,最终实现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基本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