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告人消极心理所引发安全风险的防范
作者:孙国林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916
论文提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提押、看管、还押刑事被告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中,法警与被告人直接接触,担负着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或自诉人、上诉人和申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的任务,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防患于未然,认真分析被告人心态、心迹、心理活动,并研究制定各类预案、采取应对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研究的背景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人民法院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全国法院接连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伤、自残、行凶、脱逃等突发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更深层次上,暴露出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人深思,教训极为深刻。本文笔者将从基层法院的现实状况出发,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消极心理表现分析,探寻发展心理学与警务保障工作结合的契合点,研究加强庭审警务保障安全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二、被告人在审判不同阶段中的消极心理反应及引发的安全风险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主要诉讼参加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伴随着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到了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成立,这时他的心理已经转而向惩罚做斗争,拒绝认罪伏法是最突出的表现。根据法庭审判阶段的划分,我们对各个阶段的被告人心理特征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庭审开始前的心理
开庭前的被告人的心理并不难理解,却是最不好把握的。
1、一般情况,开庭的时候,面对办案人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被告人自然会有羞耻、紧张、矛盾、悔恨等心理,这是常见的;
2、由于被告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自己所犯罪行轻重和可能受到的刑罚认识不足,想预知刑期心切,表现出恐惧和不安心理;
3、被告人因长期羁押接受改造,在庭前看见家人亲友时,通常表现出激动情绪和忏悔心理;
4、共犯的特殊心理效应:一是形成攻守同盟,同案多被告开庭时,被告人基于主观恶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处心积虑谋划串供,寻找可乘之机通过暗示、传话、传递纸条等形式实施串供,心存侥幸,企图逃避刑罚的制裁;二是矛盾激化,互相埋怨憎恨;
5、无所谓的心理,这是被告人被判决的结果所持有的消极的心理活动,多见于重大刑事案件。
(二)开庭过程中的心理
被告人这一阶段的心理活动可谓是"丰富多彩"。
1、被告人在面对公诉机关的质问时,有的被告人因自己所犯罪行,无法面对受害方、家人以及社会公众,表现出羞耻、悔罪、惧怕、担心心理;有的被告人,会存在一些侥幸的心理,企图以自己的认罪态度较好而得到宽恕,因而在回答问题时避重就轻,混淆视听;有的被告人仍然会有抗拒的心理,拒供、翻供、谎供是这一心理的突出表现;还有的被告人则会有狡辩的心理,也有的会为了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等而争取立功的心理。
2、己方律师辩护时的轻松感或者失望感,还有对证人陈述时的同意或反对的心理。
(三)宣判时的心理
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被告人面临着命运被揭晓的重要时刻。一般情况下,刑罚之轻重、判决之准确度,还有被告人对判决的预期与实际判决的差距是形成这个阶段心理的主要成因。
宣判的时候,被告人要面临一个未知的结局,所以精神自然会高度紧张。宣判以后,被告人的情绪相对会稳定一些,但是这种稳定也是表现各异的,主要有对判决的抵触和狂躁心理、对未来服刑期的悲观、对前途命运的悲观等。不管是叫冤哭骂,还是自怨自艾,都是相对于判决前稳定心理的表现。
(四)消极心理引发的安全风险
1、刑事被告人情绪波动大,容易引发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行为;
2、被告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等消极心理而发生串供、翻供、拒不认罪的行为。
三、防范被告人消极心理引发的安全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庭审警务保障的每一个环节
1、警队应修订、完善并强化各类庭审保障预案机制,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要成立警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案一预",这类案件包括:(1)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案件;(3)开庭前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当事人亲属等围攻情况的案件;(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具有出庭风险的案件。
受领任务后要对案件情况做到充分了解,增强预见性,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警务保障预案。预案要做到分工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只有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对每次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2、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消极心理的特点及引发的安全风险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重点环节的警务保障工作,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一项重要任务。每位司法警察应做到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在庭审各个环节中应注意以下细节:
(1)提押、还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开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证刑事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脱逃的时机之一。在受领任务后,警队要制定好押解方案,对任务的组织领导、详细分工、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最佳路线、出发时间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做到分工明确、胸有成竹、处置有序。
提押前,要询问看守所民警,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押时,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采取分车押解,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保证一人一车。还押时,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差距大,都可能引起情绪波动,应防止其发生过激行为。
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司法警察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并告知被告人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2)看管、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避免出现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况。在开庭前的看管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进行有关法庭纪律的教育,查看和确定押解被告人上下庭的路线和出入口,排除隐患,充分预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值庭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如果发生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突发情况时,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第一时间控制住被告人,迅速将其带离法庭,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处置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法庭审理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值庭工作全部结束,刑事被告人往往认为是脱逃的好机会,因为此时参与诉讼的人员相继退场,场面相对混乱。因此,司法警察在此阶段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应时刻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情绪波动,加强防范,防止发生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事件。
(3)安检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防止其携带违禁物品。在对其姓名、年龄、籍贯、案由、家庭住址等身份要素进行核实后,利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触压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严格人身检查。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金属物品、硬质塑料等可能用于自杀、自伤、行凶、脱逃和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违禁物品。检查中,司法警察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要认真负责,文明执法,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安检职责。对检查出的违禁物品,一律予以收缴,要问明其携带物品的目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报告相关情况。
3、研判被告人各个环节的心理活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心理现象。即我们非常熟悉,并随时会接触到、感受到的精神现象,又称心理活动。心理学除有助于对心理现象和行为做出描述性解释外,它还向我们指出了心理活动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人的心理特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和调整,也可以通过改变内在外在的因素实现对行为的调控。也就是说,可以尽量消除不利因素,创设有利情境,引发自己和他人的积极行为。
我们可以将被告人根据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在《心理类型学》中以精神分析的观点,根据个体心理活动的倾向将人的性格划分为外向型和内向型两种。一般而言,外向型性格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多,爱表达,我们可以从其言辞和肢体语言中寻找危险信号。内向型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少,不动声色,但此种性格的人很容易在情感方面冲动,司法警察应该在庭审时多关注此种类型被告人在见到家属后情绪的较大波动。
除了可以从被告人性格方面进行关注外,我们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肢体语言分析。受电视剧《Don't lie to me》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西方兴起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微表情,是指人们通过一些细微的面部表情把内心感受表达出来,在不同表情之间,或在某个表情里,脸部会"泄露"出其他的信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常伴有瞬间下意识的表情,会暴露出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例如,单肩抖动表示不自信,揉鼻子表示可能在掩饰什么,摸脖子表示正在撒谎,眼睛向右看表示可能在打谎话的腹稿……
同时,被告人的一些下意识的身体动作也能暴露出其内心的想法。例如,头部高昂,是自负的表现,头稍抬,是警觉、思想集中的表现;手放腿上,表示驯服接受、愿意配合,手臂交叉,是执意顽抗的表现;两腿并和,表示顺从,跷二郎腿,表达顽固对抗、老奸巨猾等等。
庭审保障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性格,各种表情、动作、态度的变化等,把握安全预防的时机,采取有效的相应防范措施。
(二)加强司法警察学习能力,坚持岗位与能力的统一
1、强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应当热爱和珍惜自己的职业,增强自己职业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服务审判应作为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我们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我们要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对自己的职业、职责,要忠心耿耿、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地去履行,使之成为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同时还要勤奋努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警务保障质量和效率,努力以值勤高标准、执法高水平、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的工作姿态和作风,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2、警队学习常态化,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全体警员真正弄清"条例""细则"和"规则"的宗旨和含义,弄清楚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可采取那哪些措施,什么情况下要请示法官,什么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都能了解和准确把握。我们只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各种技能,按照各项规则的要求,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决克服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用熟练的业务技能履行司法警察职能,才能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建立起一支能适应新形势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出色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用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来树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新时期的人民警察,不仅要精武而且还要做到能文能武、文武兼备,唯有如此才能在当前形势下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使命。
3、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建立长效训练考核机制。
司法警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必须始终保持强壮的体能和娴熟的技能,也就必须下大力气把体能练强,把技能练精。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服务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我们要做到法律知识与警务技能并重,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等形式多样的业务训练,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训练方法注重实战性、训练质量讲求实效性,实行"工训合一"管理,发挥骨干"传、帮、带"作用。在提高法警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法警技能战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反应快、保障有力,确保刑事案件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
法警队除了正课时间进行训练之外还要号召广大警员充分利用工作间隙和业余时间进行训练,实行集中训练与个人自训相结合,正课训练与业余训练相结合,操场训练与实战需要相结合的方法。
(三)学好用好心理学,更好地履行庭审安全保障的职能
学习心理学,可以加深人们对自身的了解。通过学习心理学,你可以知道为什么被告人会做出某些行为,这些行为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心理活动,以及被告人的个性、脾气等特征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沿战场,已将心理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但是作为法院的武装力量,心理学在法警队伍中的应用却依然非常薄弱。学好用好心理学,对内对外,都是有益尝试。
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在完成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等警务保障工作中,要面对各种不同的人群,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中,被告人的思维可能千头万绪,庭审结果、前途、家庭等各种问题使其心理环境复杂、繁重、混乱,而法警只需考虑怎样确保安全,相对单一、轻松、清醒和明智,这样绝对性、压倒性的心理环境优势,加上适当心理技巧,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自伤、自残、串供等事故的发生;在安检工作中,理解被安检人的自尊心理、怕麻烦心理,克服自身的安检地位优越感、长时间机械工作的倦怠感,避免安检过程中的冲突;在协助执行工作中,了解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不同的心理状态,善于聆听、保持和气、注意言语细节、加强双方沟通,积极运用心理劝导、心理暗示、心理感染等方式,使协助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警察自身而言,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工作本身的危险性、突发性以及很多人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有指责甚至干预,这些都属于工作压力。加之家庭、社会等种种压力,学好用好心理学,使司法警察在自身遭遇心理危机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时候,学会自我疏导、调节或互相帮助,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遭受不良情绪的影响和伤害。
由此可见,心理学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有非常重要的特定作用,学好用好心理学能够使警员更好地履行职能,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庭审保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察微知著,防微杜渐,努力为审判工作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为审判工作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胡文佳:《浅谈如何加强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贺州市八步区法院网站;
【2】王峰:《浅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特点、方式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