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复兴及其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作者:谷丹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733
在越来越强调精密司法和程序法治化的刑事诉讼环境中,程序约束程度相对较低的刑事和解却再次复兴,我们有必要寻找其背后的正义理论支点。另外,刑事和解是对刑事规则正义的一种务实修正,它更强调当事人的现实需要,以满足具体的权利需求为目标,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由于和解结果在客观上也确有软化刑法强制规范的效果,因而对表达刑事规则正义的基本原则会产生相应的制度影响。不过,只要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维度,它对刑事规则正义的影响就不会是根本性的。
一、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复兴的缘由
(一)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现实需要
刑事和解之所以勃兴,得益于它对被害人处境与地位的充分关注及对其应得利益的实际支持。(1)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恢复,淡化了被害人的报应情绪,以当事人之间正常社会关系的平复为附属效果。精神方面,加害人的诚心悔过、赔礼道歉可以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修复被害人的尊重,进而重建生活自信。(2)物质方面,由于加害人的赔偿影响到实体处理结果,加害人赔偿态度更为积极,即便是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也会通过亲属赔偿、提供义务劳动、看护被害人等多种形式补偿被害人之损失。(3)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可以从判决执行率和被害人的满意度反映出来。据统计,调解结案的平均执行结案率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平均执行结案率,这说明,简单生硬的判决往往并不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有时"非黑即白"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冲突。(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刑事和解指导意见》后,该院适用和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在不断上升,且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服判率达到98%以上。(5)
(二)适合中国当前的司法政策
针对转型期经济社会变革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里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此背景下,"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政策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等口号,为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积极地践行。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上述司法政策的积极回应,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广受推崇。(6)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7)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到"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8)
(三)缓解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
"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含义是指效率"。(9)"迟到的公正"或者"不计成本的公正"也是一种有害正义。在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以获得对纠纷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也就必然成为司法活动追求的又一重要价值。(10)
通过刑事和解让犯罪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承担具体责任并接受法制教育,可以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有效地修复被害人的权利损失和心理创伤,体现司法的恢复公正。世界各国刑事和解司法的直接动力来源于司法效率的追逐,来源于减低司法运作成本和运作风险的直接诉求,其长久的动力来源于纠纷中利害关系各方基于对各自利益的追逐而形成的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共同利益,来源于刑事和解理念对社会和谐秩序有力的维护和修复作用。(11)2006年9月到2008年11月,湖南省刑事和解成功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中,无一人申诉或上访,申诉上访率为0。(12)由此说明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公正性的认可,同时"案结、事了、人和"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
二、刑事和解的司法原则
为了规范刑事和解,保证到达公正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刑事调解的合法原则,即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程序运作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探索,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13)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刑事和解制度中对加害人从宽处理是必须在法律幅度内进行的。(14)
(二)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保障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基础之一。(15)平等原则是达到公平与公正的必要条件。(16)刑事和解的平等原则又称公平原则,它实际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和解中的体现,该原则要求实现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等,也要求实现加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平等。(17)刑事和解高度强调自愿,紧紧地围绕加害人真诚的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谅解展开,因此必须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让当事人自主选择。(18)当事人一方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欺骗或者诱使另一方进行和解,也不得胁迫、威吓等行为以强迫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19)
(三)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则
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则,是指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不能以和解不成,加重对加害人的处罚,在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之后加害人有反悔,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罚就怎样处罚,不能因此加重处罚。而且,和解过程中的当事人的陈述不应作为将来定罪的依据。(20)对于这一原则,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第17条规定:"对于恢复性程序过程中所达成协议未予执行的情况,应再交由恢复性方案或如果本国法律要求则交由既定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应当毫不迟疑地作出如何继续处理的决定。在随后的刑事司法诉讼中,不得将未执行协议而不是未执行司法裁决或判决作为加重刑罚的理由。"(21)
三、刑事和解的制度化规制
(一)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范围,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二)项规定的自诉案件,适宜调解。
特殊适用范围:对部分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具备其他可宽宥条件的特定类型重罪案件可采用刑事和解,但应综合考虑案情采取谨慎的态度。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刑事和解的专家会议报告中指出:在将刑事和解模式运用于重罪时应当非常谨慎,因为对这些案件而言,修复伤害并非总是可能的。(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死刑案件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最高法死刑复核时一种常态性工作。对死刑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是贯彻落实我国"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3)马克昌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对社会公众很有启发和教育意义。赵秉志教授也主张,应大力发挥刑事和解的功效。死刑案件的调解应当朝着"不杀"的方向积极引导。(24)
禁止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大致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黑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加害人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的累犯、惯犯案件,不应使用刑事和解制度。(25)
(二)适用条件
所谓刑事调解的适用条件是指当案件符合适用范围时是否具备调解处置的程序事实,它事关双方当事人的个体情况和事后态度。(26)一般包括:
1.基本事实清楚,锁定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基础。如前所述,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就进行刑事和解,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有罪推定,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实践中,如果没有基本事实查清的约束,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在种种压力下,违心表达意愿,接受对其不利的刑事和解。(27)此外,如果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就开始刑事和解,一旦和解失败或者和解协议未能履行,将可能错过查清证据的最佳时机。(28)
2.加害人人认罪。刑事和解的初衷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没有加害人有罪供述的先决条件,也就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29)此外,加害人不从内心真正认可其责任,刑事和解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就无从实现,其再犯罪的社会隐患就无法消除。(30)
此外,一般刑事和解还会包括"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前面已在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三)程序规制
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侵害司法公正,应设置监督和救济程序。
监督程序,在刑事和解会谈过程中,应当由司法机构派员参加,以监督和制约对话过程中的实力滥用。同时鼓励社区成员参与,构成刑事和解的制衡性因素,缓解双方的直接对抗,维持会谈过程中最基本的伦理规制与平等理念。和解协议达成后,司法机构应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恢复性予以审查,确保协议时在个人真实的意思范围内达成,又不至于侵犯到整体的社会利益。同时,协议之责任承担,仅仅是出于修复各方损害的目的,并与行为之损害紧密相关。(31)此外,人民群众、媒体、人民代表、纪律检查部门可以查询《刑事和解书》和了解、观摩刑事和解的过程,以遏制刑事和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玩弄案件、行贿受贿行为。(32)
救济程序,如果有诱骗调解、故意隐瞒或虚构犯罪事实或者监督人滥用权力的事实发生,应当允许对此类违法调解进行补救。(33)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人为逃避刑罚或减轻处罚而虚假悔罪的,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撤销和解协议。司法机构审核后,如果加害人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应对其批评教育;如果加害人是加害人在批评教育后仍不履行或者有胁迫、欺诈行为的,应恢复常规诉讼程序。但是,根据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则,不应以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理由,而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
四、结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备受推崇。由于刑事和解结果在客观上确有软化刑法强制规范的效果,在强调精密司法的今天,其正义理论支点是值得直视且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复兴的缘由,在深入探究其背后蕴含的正义理论,并回应其对规则正义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刑事和解的正义性规制。文章提出一孔之见,敬请专家指津,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