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纠纷引发“全武行” 两伙人持械群殴均获刑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07
安徽籍来泰务工人员张某与工友江苏籍务工人员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冲动之下纠集众老乡进行报复,进而引发双方共八人持械聚众斗殴。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张某、潘某、俞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其中俞某、张某宝、潘某才3人适用缓刑。
2012年3月5日晚,张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水岸帝景工地宿舍因琐事与工友潘某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指使张某宝纠集俞某、俞某成、俞某民等人进行报复。被告人俞某至现场伙同张某、张某宝、张某俊、俞某民及俞某成等人陆续冲入潘某宿舍,与潘某、潘某才相互殴斗。俞某民携带木棍参加斗殴,至现场后将木棍扔向潘某,但未打上。被告人俞某采取打耳光、推压等手段殴打潘某、潘某才,俞某成持安全头盔、张某俊持砖头分别砸击潘某才头部,潘某持啤酒瓶砸张某头部,并用碎酒瓶划刺其头部及身体,致张某、潘某、潘某才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潘某、潘某才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张某宝、张某俊、俞某、俞某民、俞某成、潘某、潘某才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等人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张某、张某俊、俞某民、俞某成、潘某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按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宝、张某俊、俞某、俞某民、俞某成、潘某、潘某才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张某宝、潘某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