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上房揭瓦 认罪伏法被判缓刑
作者:徐辉云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1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一个友好的邻居,有一个和睦的邻里环境,生活也会变得美好,但为泄私愤恶意破坏他人房屋,终被判刑,得不偿失。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卜某的丈夫季某因界址纠纷与邻居肖某及其母亲姜某发生争执,争吵中季某受伤,半年后季某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卜某却认为丈夫之死是肖某、姜某殴打所致,遂伙同其婆婆刘某(已被判决)将肖某家的两间三层楼房的屋脊、瓦片等扒掉,将室内冰箱、八仙桌等物品砸坏。次日,被告人卜某和刘某又来到肖某的母亲姜某家中,把屋顶扒掉,砸坏了屋内物品,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939.95元。
案发后,季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邻里关系,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人际关系。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隔邻居,不隔心。”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接触十分频繁,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到互敬、互信、互助、互让,和睦相处,不仅有利于各自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大家过得愉快,有利于各家的生活幸福,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时冲动造成他人损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