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黄金130余万 获刑12年
作者:严丽莉 贺志安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50
近日,轰动洪泽县的黄金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洪泽县华润苏果超市担任电工期间,发现该超市内部分黄金柜台管理不善,便产生盗窃黄金柜台首饰的想法。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与同事调换成上白班。晚上下班后,被告人袁某某便一直躲藏在超市内。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从其躲藏处走到一楼正厅,为躲避安保设施,其从红豆家纺柜台拿被子盖在身上,然后爬行至“老庙”、“梦金园”黄金柜台,采用撬柜子的方式,窃得黄金手镯、项链、戒指、铂金项链、手镯等首饰总计3270余克,价值人民币130余万元。
洪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