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餐厅受伤,谁承担责任?
作者:杨晓琦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64
2012年某日晚尹某父母带其在某餐饮店消费,尹某在餐厅儿童游乐园玩耍时摔倒致口部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计5天,出院医嘱:术后一月流食,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和护理,每隔半年来院复查检查受伤乳牙堆起换恒牙的发育情况。尹某前后花去医疗费共计12018元。尹某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系餐厅儿童游乐园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致,诉至法院请求某餐饮店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尹某的各项损失12018元中的一半,即6009元由某餐饮店赔偿。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店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场是经营场所的一部分,针对的消费主体主要是少年儿童更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注意安全隐患和进行必要的看护,而对尹某在店内玩耍既未对其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提醒亦未到合理的看护责任,应承担50%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仅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从本案看,经营者既然在店内设置了儿童游乐场,就应该对其进行管理,要对儿童进行玩耍时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使其免受人生损害。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此案中的经营者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必要的提醒和警示,造成尹某在玩耍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作为尹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孩子在玩耍时的看护和提醒义务,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对尹某的受伤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按照各自的责任作出上述判决是非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