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0日午,南通某彩印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二十余名职工接南通开发区法院通知到南通崇川法院办理了工资领取手续,激动地说:“没想到南通开发区法院的法官想得这么周到,在没指望的情况下坚持做申请人的工作,并由申请人垫资解决了我们的工资问题,他们真是我们的贴心人啊!”

 

彩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由南通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彩印公司提供反担保,将一台海德龙印刷机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到期后,彩印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担保公司代其偿还了借款本息200余万元。此后,担保公司多次向彩印公司索要代垫的款项,但彩印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根本无力偿还上述债务。为此,担保公司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彩印公司偿还代为偿还的款项及其他借款计422万元。双方当事人在该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彩印公司分期偿还所诉款项。但彩印公司仍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担保公司遂向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迅速启动对抵押财产海德龙印刷机进行评估及拍卖的程序,但经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在申请人担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该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80万元将上述设备裁定给其抵款,并定于2013620日将上述设备执行交付给担保公司。

 

该院在执行中了解到,彩印公司还拖欠二十二名职工工资计26万元。职工已持仲裁书及法院调解书向南通市崇川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彩印公司已歇业,对外负债达1000余万元,企业资产均对外设立了抵押,崇川法院只得依法裁定程序终结。此后,职工也曾到相关部门信访,但工资问题一直没有着落,职工们的情绪异常激动。

 

执行法官缪军认为,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既是一名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于是确立了在尽力实现申请人抵押权益的基础上,动员其担负一份社会责任,先行垫付被申请人企业员工的工资的执行方案,该方案在第一时间得到了院局领导的支持。执行局长亲自出面协调,得到了申请人担保公司的理解,并于2013618日调剂260000元汇到该院账户。该院迅速与崇川法院联系,并于2013620日执行抵押设备的同时,两院联合办理了职工领取工资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