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装修:水管偷梁换柱,业主怒上法庭
作者:吉纯 徐烨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44
新房请装饰公司装修,对方偷梁换柱,使用假水管,业主投诉后,装饰公司竟人去楼空。6月25日,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一审审结这起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8190.25元。
2012年,任先生购买的新房交付后,与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包工包料进行装修,首期支付2万元。同时约定,如装饰公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其必须及时更换为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同等价位的合格产品,并按照材料市场价的双倍赔偿。
开工没多久,任先生发现装饰公司使用的皮尔萨水管与清单不符。经工商部门委托厂家鉴别,水管系假冒产品。任先生随即与装饰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钱。但装饰公司拒不承认其使用假冒产品的事实,并拒绝解除合同。任先生向工商部门举报,在工商执法人员带领下前往装饰公司调解,却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锁,早已人去楼空。
任先生百般无奈下,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装修款18190.25元。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在原告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后,拒不按合同更换和赔偿。后又人去楼空,直至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公司仍关门歇业,因而已不能按期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此种情形下,原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告依据鉴定结果,在核减了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后,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余款,符合法律规定。海安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8190.2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是合同法上关于“预期违约”的具体规定。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该制度系一种对在合同缔结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约危险加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这种履约危险大致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已以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到期义务;三是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事实状态,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出现上述危险情形下,法律允许对方当事人向不能履约方当事人提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提前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装饰公司尽管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后,拒不按合同更换和赔偿。后又人去楼空,直至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公司仍关门歇业,因而已不能按期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各种情形,可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