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无牌车辆投保 发生事故怎能不赔
作者:韩鸿鹏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21
原告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取得行驶证车牌号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泰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597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钱某被告处办理了交通强制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缴纳了商业保险费1375元。投保三天后,原告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被判赔偿55973.5元。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虽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行驶车牌号,但并未获取临时行驶证车牌号,属于无车牌号上路行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原告故意上路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一、这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并非原告故意制造,原告因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不符合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的法定免责事由。二、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将保险条款交给原告钱某,并就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持临时通行证或无牌证属于免责情形的条款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发生时钱某驾驶车辆的临时牌照予以确认,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也并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故钱某实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时间和该案所涉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