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回家遇车祸 法院认定算工伤
作者:袁伯民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48
赵某到泰兴一家服装公司试工首日,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认为,他们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死者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9月6日上午7时许,服装公司生产副厂长张某用公司老总的手机打电话给赵某,约他到服装公司试工。赵某在公司待到当晚8时30分左右,赵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装公司否认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
赵某的家属根据赵某生前与服装公司的通话记录,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服装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赵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中,服装公司称,出事那天上午,生产副厂长张某是给赵某打电话,约他到公司看一下,但没有做工,而是在那里等老板。赵某仅仅是到公司试工,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前,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赵某于9月6日到服装公司上了一天班,晚上下班回去出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应服装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公司试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按照服装公司的安排从事了相应的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赵某是在试工阶段,但试工的目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工,亦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与赵某之间于2012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