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袭”的父亲争子以失败告终
作者:宋妍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203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后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最初二人情深意长,用心经营家庭,小日子过的和和美美。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开始争吵不断,没逃过“七年之痒”,二人于2011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张某净身出户,县城的住房约定由前妻李某所有,考虑到自己没有住处,无法保障子女正常生活,于是在离婚协议上载明:女儿由李某抚养,5岁的儿子由张某养,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是由李某带。自此儿子小王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时隔一年张某境况变好,在泗洪县一乡镇卫生室做医生,在该乡镇买了房子,还拥有一间门市,并另外娶妻,遂向李某讨要儿子,遭多次拒绝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泗洪县其居住小区内的一家幼儿园里做厨师已有四年,儿子小王也在该幼儿园读书,今年秋季将读小学。被告有固定工资,且其周末时还干两家钟点工,现任丈夫做工程,与被告李某无婚生子女,被告丈夫与其前妻的子女随其前妻生活,并已成家工作。原告王某2012年11月8日至今做乡镇医生,2012年在该乡镇买了一套房子尚未交房,且拥有一间100平方米左右的门市,原告同现任妻子无子女,现任妻子无工作,在家看药房门市,现任妻子同其前任丈夫的子女已结婚成家。原告王某称儿子若归其抚养,因自己平日较忙,将由他现任妻子负责照看。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需从子女成长、学习和生活环境和条件考虑,原告与被告儿子现尚不满7岁,在2011年4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跟随被告生活至今,对被告已形成依赖。其次,被告所居住的施教区为泗洪县实验小学,距离被告居住的小区相对较近,方便被告接送照顾,能够为王润展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再次,被告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房,家庭条件较好,女儿已成年并参加工作,负担较轻,对子女成长有利。若小王随原告生活,将由原告现任妻子照顾,并在乡镇接受教育,相对来说对子女成长不利。于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