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月以来,苏州吴中法院创新实行并坚持推进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式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并达成合理合法的调解协议,力求将案件“调得清楚、调个明白”,实现法治主导下的矛盾纠纷化解。日前,吴中法院裁判式调处了一起消费者小洪起诉要求某超市负责人就其购买的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一赔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四月,小洪在吴中区临湖镇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相思卷、某品牌泡椒凤爪、某品牌的干货红枣及银耳,共花费397.9元。付过款后小洪无意间查看了商品包装,竟发现自己刚才买4件东西没有一样是安全正规的:相思卷与泡椒凤爪明显已过期,红枣和银耳的外包装上则没有营养成分标签,是不合格的。他找到超市负责人小黄,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的十倍3979元。双方对退赔方案始终相持不下,小洪一纸诉状将小黄告到了吴中法院。“因为管理上的疏忽没有把过期食品及时下架,这是我们的不对,超市愿意退一赔一;但是我们不认为银耳和红枣是不合格食品,也不同意退赔。”小黄在庭审中对法官陈述道。

 

承办该案的王法官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法官一针见血地对小黄指出,超市有义务对上架销售食品进行检查,已过保持期的食品坚决不能上柜销售,否则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王法官又向韩某解释,红枣和银耳在加工过程中未添加其它配料,属于干制品,依据卫生部颁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七条规定是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未标示营养成份不能当然表明它是不合格食品,仅据此要求被告退一赔十,事实和理由并不充分。经过王法官的一番解释,双方理解了彼此的立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及补偿款710元。拿到王法官载有“本院认为”的调解书和小黄支付的710元,小洪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王法官的这份调解书有理有据,处理得非常公正!”;小黄也表示:“一定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检查,确保让消费者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据悉,实行裁判式调解一年多来,吴中法院已对百余件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式调解,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价值导向及规则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