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元车费起争执 冲动伤人领刑罚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210
请三轮车货车车主运送建材,因司机多要十元车钱,竟一脚将司机脾部踢成重伤。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2月15日,为了给家里新房装修购买建材,宫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某建材市场购买各类建材后,在建材市场附近与机动三轮货车车主马某以50元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在到达宫某甲家后,货车车主马某提出,实际运输距离与当时二人洽谈的距离相差甚远,故要求宫某再增加10元车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动手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宫某突然一脚踢中马某的腹部,致马某倒地不起。马某随后被送至医院,确诊为脾部破裂。经鉴定,马某脾部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近日,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诉讼中,被告人宫某和被害人马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宫某一次性支付马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万元,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马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马某在案中起因上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宫某属一时冲动导致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宫某在案发后能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刑法》相关条文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