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矩行车 冲撞保安被判刑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366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有些时候突破规矩的束缚是一种内在的进步,而生活中大多数时候守规矩是一种社会公德,于己于人都要行个便利。沭阳人赵某进出中医院不能遵守医院车辆进出管理规定,不仅不顾保安的劝阻与之发生争吵,还强行行车将保安顶在车头,造成保安多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赵某被沭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赵某,沭阳县沭城镇人,前一阵,驾驶苏NQL605奇瑞轿车带孩子到沭阳县中医院体检。沭阳县中医院地处沭城镇商业圈中心,交通本就拥挤,周边又未设大的停车场所,院内停车场地有限,为了保证就医的车辆通行便利,因此限制车辆行驶方向。赵某因未遵守该医院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医院保安张某、许某就上前阻止,赵某不听劝阻,与两保安大吵一架,强行进入医院停车场。之后,赵某驾车准备离开,保安张某站在车头不让其离开,再次发生争吵。耽搁了一会,车中小孩开始哭泣,赵某着急就强行驾车缓慢向前行驶,谁知张某并没有避让,被顶趴在车的引擎盖上。赵某驾车行驶30米远后急刹车致使张某从车头跌落倒地,后赵某左拐弯试图绕过张某行车,没想到拐弯时车轮碾压到张某的右腿部,致张某右小腿及左胸部的损伤均构成轻伤,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另经鉴定,赵某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