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取款一万五 案发退赃判刑罚两万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331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江津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查明:2013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江津枫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南二环路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丰旭堂遗留在该取款机内的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2081115001143xxx),遂分3次使用该银行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津枫的亲属代其向丰旭堂退出了全部赃款。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津枫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津枫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津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津枫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