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80后臭味相投 利益驱动贩毒获刑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337
在李某和温某的召集下,四名80后臭味相投男女分别从湖南、徐州、宿豫、泗洪等地聚到宿迁,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最终获刑被罚。6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李某、朱某、杨某十五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十万元到一万元不等的财产;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多次单独或和被告人温某一起从异地购买或取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宿迁市区贩卖,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118.6克,被告人温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114.7克。被告人朱某从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7.7克甲基苯丙胺,将其中的3.2克多次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杨某从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5.2克甲基苯丙胺,将其中的2.7克出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李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温某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2012年4月28日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李某、朱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