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过户 房屋被执行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223
为避缴税费,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子后却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惹官司,该房屋遭遇被查封,购房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日前,该异议被镇江开发区法院驳回。
马某在2009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套商品房。马某支付了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后,虽然合同附件中约定了马先生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为办理房产证,但马某当时购房是为了投资,办理房产证的话,马某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而且将来出售房屋时,还要交纳税费。所以马某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自己购买的两套房屋办理房产证,而是直接将两套房屋出租了,两套房屋也就一直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拖欠施工款,被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若干房屋,并准备进行拍卖以偿还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这其中就包括马某购买的两套房。
马某得知后,马上到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两套房屋已被自己购买,属于他所有,法院不能执行这两套房屋来偿还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因此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马某签了合同,支付了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马某并没有为房屋办理所有权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尽管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但是这两套房屋仍然是属于房地产公司,马某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马某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他代办房产证,自己也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未能进行所有权登记这一点上,马某自己是有过错的。因此驳回马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法官提醒】
买房不办房产证风险很大,这起案件无疑给只买房而不过户的买房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