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发轻伤 法院根据过错判决赔偿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213
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系邻居。2011年11月11日晚,原、被告两家因为菜地的事情发生争吵。同年11月12日早,被告找到原告就菜地的事情理论,双方产生争执,致原告受伤。原告遂于当日至医院就诊,11月16日进行了左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6月18日至6月21日,原告再次至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的手术。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 840.15元。
庭审时,原告称因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损坏被告家菜园,原告前去解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抓住原告两臂,并用脚踢原告,致原告左桡骨骨折。而被告丁某辩称原、被告因菜地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先抓住被告不让被告走,并用砖头砸被告,被告才与原告之间发生了推搡,被告还堵在原告家门口,冲撞被告家的门,被告无奈之下让妻子报警,因此,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
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的真实情况为何?对此,法官迅速到事发后出警的派出所调取了出警档案。在派出所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原、被告发生争吵时,原告拉住被告的衣服不放,原告陈述“我就拉着丁某的衣服口袋不让他们走,丁某把我的手甩开了,甩开之后我又去拉丁某的衣服”,“是我先用手拉住丁某的衣服口袋不让他们走,但是是他们先打我的”。被告陈述,在原告对其纠缠时,“我用左拳推到她右侧胸口上了,然后她用手拽我的衣服口袋的时候,我用劲去扭他的手腕的,后来她踹我的时候我也踹了她几脚”,对于被告如何扳原告的手腕的,被告陈述“她当时双手用力抓住我的衣服,我就顺势抓住她的双手手腕处用力往里往外往下扳的”。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丁某在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中致使赵某人身伤害,被告对原告损害之发生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且丁某作为壮年男子,遇邻里矛盾,未能文明、正确处理,在肢体冲突中对一年长妇女采取了用拳头推搡其前胸、扳扭其手腕等伤害行为,造成赵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第三肋骨骨折,过错程度显然高于赵某,结合案情实际,因原告对双方争执及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丁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20 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