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水上江南小区5503室业主。20089月,因原告的房屋南面上下两层飘窗外渗水,导致部分窗套霉变,5楼阳台钢雨篷处局部渗水,导致部分门套霉变、乳胶漆起鼓。原告遂向被告物业公司提出报修,报修内容为“1、南面上下两层飘窗处渗水,导致部分窗套霉变;2、钢雨篷处局部渗水,导致部分门套霉变、乳胶漆起鼓”。被告物业公司派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原告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于2008924日提出了《水上江南5-503维修方案》,该方案维修计划第2条内容为“钢雨篷处先将钢雨篷表面接缝处结构胶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裂缝起鼓,如有进行修复,再从顶部墙面开始用堵漏王将所有砖缝勾缝,并将墙面清理干净,以保证美观,后用防水剂封闭”。该方案对钢雨篷维修部分确定了具体的维修方法并最终达到美观的效果。后物业公司委托外包单位维修,于20081113日维修结束。当被告通知原告到现场验收时,原告才发现被告擅自在钢雨篷的玻璃上加盖了一层防水油毛毡,原告在《物业保修任务单》“报修人验收”处签署意见:“整体满意。对钢雨篷铺设卷材不认可这种处理方法”。物业公司当日还出具给原告书面材料一份,说明其按维修方案维修完毕;室外钢雨篷顶面防水卷材由物业公司铺装,与业主无涉。原告对此做法不予认可,因为这既不美观也不安全,故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被告采取拖延的手段,致使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故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原告房屋南阳台钢雨篷上的防水油毛毡、恢复原状,并确保钢雨篷不再发生渗漏水现象。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房屋交付使用的时候,小区所有业主都承诺不对阳台进行改造,而原告擅自将南阳台封闭,与房屋连成一体,原告提出的南阳台渗漏现象不在物业维修的范围之内。被告考虑到原告的房屋之前还有其他问题,对雨蓬进行了维修。被告在钢雨篷顶部铺设防水油毛毡后,原告在钢雨篷下方装潢了吊顶。虽然原告在当时的维修方案上提出书面异议,但一直没有主张恢复。201067月份原告又提出雨蓬漏水,我们安排进行了返修。现在时隔一年多,原告再提出恢复原状的要求令人难以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制作的《水上江南5-503维修方案》,关于钢雨篷维修的计划,没有注明在玻璃上方铺设防水油毛毡,其铺设油毛毡的行为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该维修方法一方面使钢雨篷失去了通透性,影响了美观,另一方面确有可能让人产生视觉误会,造成安全隐患。原告提出恢复原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钢雨篷与墙面接触部位,应当不发生渗水现象,被告在恢复原状后仍应保持。原告违背承诺,将阳台封闭,钢雨篷除与墙面接触部分外,发生渗水现象不在物业公司担责范围。物业公司在对钢雨篷恢复原状时,如需更换玻璃顶,势必会损害原告装换的吊顶,该损失由原告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物业公司亦无须担责。另由于本判决判令被告实施的行为与天气具有一定的关系,短时间内难以实施,故给予被告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告所有的水上江南小区5503室钢雨篷上铺设的防水油毛毡,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原状,并确保钢雨篷与墙面接触部位不发生渗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