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丹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三项工作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健全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人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健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法院在询问和审判未成年人被告人时,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则通知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所在学校、单位等基层组织推荐的人,或共青团、妇联等专业社会工作者到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依法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或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以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试行犯罪封存制度的卷宗,由实施封存的档案管理部门对相关案卷材料作封存处理,专柜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出示、复制和摘抄。被封存的犯罪档案只保存在司法机关,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本人有权拒绝向任何部门和个人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