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于2007101日开始施行。虽然在很多民法学者看来,最终的法律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对于落实宪法有关财产保护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意义重大。在此,笔者试图围绕《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期望对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

 

一、共有的定义和分类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同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共有物尽管为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所共有,但其所有权仍为完整的一个。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1、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3、对共同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予,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5、在分割时按份分割。按份共有的份额(应有部分)是就所有权予以量之分割的结果,此种分割不是对具体的共有物的量上之分割(即所有权的划分),也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因此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进行财产分割前是无法就共有物的任何一微小的部分主张一独立的所有权,哪怕该部分之交换价值小于财产分割后该共有人所应享有之份额的价值,也不管该部分是否正在由该共有人占有、使用中。

 

共同共有又称共有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心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4、在共同关心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按分共有和公共共有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2、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

 

笔者认为,共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状态,是设置在物之上的。因此共有权本身也是根源于物权。《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共有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为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严格意义上说,这些都是如何处理共有关系的规定

 

二、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物权法对共有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律规定,这是很大的进步,第八章共有12条法律条文。

 

可以看出《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体例结构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延续了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以综合的方式规定在一起,并且设立了一些对二者共通的规则。

 

第八章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是在第96条关于共有物的管理,100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区分共有的不同形态而做出共通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都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不仅如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绝大多数都非常笼统、抽象。例如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9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共同负担;102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内关系上,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些规定只限于指出"共同"而已,它们要得到具体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致共同共有现象产生的,存在于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我国民商事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关系的类型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基于不同的共同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共同"的法律内涵其实区别甚大。

 

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共有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就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和原则。但在如何确认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上,二者有明显区别。

 

三、物权法与民法规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103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迥然不同。

 

笔者认为,与《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相比,《物权法》的规定更科学。这是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虽同属对物的所有权在量上的分解,而于质上保持完整的形态,但是二者在成立共有关系所依赖的基础原因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之享有承担是否要分份额、各自的立法取向是个人主义还是团体主义以及何时得请求共有物的分割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也正是这些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型共有的性质不同,而在无法明确共有方式的情况下就无法界定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易引发纠纷。

 

其次,物权法将因家庭关系而成立的共有视为当然的共同共有。这是因为在家庭成员中,其对共有的财产都是不分份额地自由使用共同管理,而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也是无法用份额而轻易划分的物,物权法出于对亲情关系的关怀以及对于该共有财产自身性质的考量规定,由无明确约定的家庭共有财产产生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

 

最后,物权法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非为家庭共有之财产归于按份共有。这是因为按份共有为共同所有之常态,而共同共有则较之少矣。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份额就可以轻易地划分,而将有争议的共有归于按份共有的方式更有利于定分止争。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实际上适用的推定的原则,虽然从实践中可以简单的确定共有关系,但《物权法》的规定确更加科学。

 

《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可见,约定共同共有的人也是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即使是法律行为,也以有法律规定或有习惯者为限,范围不能扩大。可见,将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作严格限缩解释,是符合共同共有特征的。既然对约定共同共有尚如此严格,对推定共同共有更应严格,如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这是比较科学的。

 

另外,推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相反,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四、实践中的适用

 

虽然笔者认为《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更为系统,科学,明确。但实践中,虽然《物权法》已经生效5年,但作为法律依据运用到判决实践中的确不多,《物权法》的适用领域仍然停留在理论阶段。举例而言,前文谈到的关于认定共同共有和按分共有时,有很多法院 的判决,仍然是依据民法通则的 原则,将不能确定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情形,推定确认为共同共有。而不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五、障碍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物权法》之所以在实践中不能广泛适用,特别是在与其他有效法律规定有冲突时不能优先适用《物权法》,主要是因为物权的概念没有全面建立。众所周知,由于认识上的禁区与误区 "物权"这一法律术语是我国法学界长期所忌讳并予回避的。今天随着认识上模糊观念的澄清 ,物权概念才得以恢复其本来面目 ,逐渐在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使用。《民法通则》颁布前 ,我国财产法领域 (也即单一的所有权制度 )主要靠国家政策及风俗习惯加以调整 ,物权立法可以说是处于空白、虚无状态。现行的《物权法》对国外的法律制度有诸多方面的借鉴和成功的制度移植,但是由于物权法是固有法性或民族性较强的法律领域,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法都不可能全盘移植他国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应当而且无可避免地要体现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借鉴、移植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和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应当有大量的颇为成功的制度改进和规则创新。遗憾的是这一点上,立法者显然缺乏某种创新的勇气。这从《物权法》的第八条规定可以看出来。第八条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本应是确定处理物权关系的特别法,新法,但第八条的规定却把物权法的适用权让位于其他有效法律后面。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令人遗憾地存在着诸多失当与不足。

 

既往的总结是为了未来的发展。在中国物权法的实践与完善进程中,期望我们能够秉承并光大既往优良的立法精神,改进不足,修正失误,不拘于某种法系或范式,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以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现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把物权法在实践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