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人周某与朋友陈某在KTV唱歌时见服务员耿某酒醉昏睡,顿起色心,遂将耿某带至宾馆先后与其发生关系。事后,陈某又起贼心,乘被害人酒醉昏睡之机,窃得其随身所带钱物后离开。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劫色盗物案。被告人周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1130日晚,被告人周某与朋友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宾馆KTV唱歌时认识了服务员耿某。1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陈某见被害人耿某酒醉昏睡,遂将其带至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东兴宾馆201房间。被告人周某乘耿某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奸淫,后与被告人陈某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某又返回该房间,见耿某赤身裸体、酒醉未醒,也乘机对其实施奸淫。被告人陈某强奸耿某后,乘耿某酒醉昏睡之机,窃得其价值人民币2208元的OPPO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陈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