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在庄严的法庭上低下了头,伴随他的将是冰凉的手铐和七年的铁窗。

 

被告人陈某是福建人,会讲普通话和闽南语,20063月至11月期间他伙同赵某、梁某(均已判决)以玉米淀粉可降解餐具项目搞合资办公司为名,利用伪造的台湾亿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资料,骗取宁波市宇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和泰兴市凤灵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信任。被告人陈某以亿达公司业务员身份,陪同赵某与被害单位商洽,参与劝说投资,打听被害单位资金实力,拨打电话联系客户。后赵某等人先后以签订合资经营可降解餐具、购买生产设备合同等方式,骗取宁波公司人民币29.9949万元、吉林公司人民币213万元、泰兴公司人民币155万元,合计人民币397.9949万元。被告人陈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4.5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万元、海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0.7万元)、尼桑轿车1(19.4万元)、设备1(73万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4.35万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泰兴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在签订过程中,应谨慎小心,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发生纠纷或发生风险后,要及时依靠法律手段采取法律上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