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成功化解一起历时两年的刑满释放犯劳动争议
作者:张广才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198
薛某原系某市级机关下属A公司的职工,1996年经该市级机关批准薛某调入同属该机关主管的B公司,薛某调入该公司后,公司进行了重大变动,大部分人员并入江苏省烟草公司,而薛某等人不愿意去烟草公司,继续留在原公司。2000年9月薛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11年1月刑满释放。薛某服刑期间,B公司因未申报企业年检,于2004年4月被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薛某服刑期间也未与薛某解除劳动关系。薛某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找该市级机关解决工作问题未果,薛某认为,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己的劳动关系应在该市级机关,2011年6月薛某就其工作、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薛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随后,薛某诉至法院,后因故撤诉。2012年1月薛某再次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受理。薛某也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及调查走访,查清了薛某所涉劳动争议的相关事实,薛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市级机关存在劳动关系,薛某也未举证证明其与B公司间还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纠纷历时较长,薛某的诉求一直没有实现,薛某表现出对法院的不满,并扬言要上访,要把事情“闹大”。如果就案办案是无法解决薛某的实际问题,将薛某推向社会会造成社会的负担,而且会引发涉诉信访,如果该市级机关配合解决薛某的问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B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已在2000年前并入烟草公司,该公司现在也无资金。薛某无固定工作、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生活比较困难,考虑到薛某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多次与该市级机关沟通,希望能够化解双方的纠纷,切实解决薛某的实际困难。
该市级机关有自己的顾虑,薛某也希望能够通过法院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双方协调意见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了缩小差距,法院结合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法院向该市级机关说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该机关作为B公司原来的主管部门,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出面解决B公司的劳资纠纷,另外,薛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应当关爱这类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使他们有开始新生活的勇气。在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由该市级机关牵头,薛某原先调出的A公司出资,一次性为薛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数万元,解决了薛某的养老社会保险问题,使薛某的生活有了保障,薛某也表示接受该方案,并不再诉讼。至此,一起历时两年多的棘手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