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意草堆起火 殃及麦地四家理赔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219
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近日,耿圩镇周老汉就受了这池鱼之殃,21亩未及收割的小麦被紧挨着的别人家责任田烧过来的火吞噬了大半,损失惨重,欲哭无泪。伤心之下,周老汉将从火点到自家小麦地经过的四户人家告上法庭,最后沭阳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平均承担损失,被告四户人家各赔偿周老汉麦田损失的20%即3044.90元。
周老汉和被告的四户人家均是耿圩镇岗庄村贾一组的村民,五家的责任田紧挨着,周老汉家的责任田在最北边,从北到南依次是王家、张家、李家、金家,其中周老汉和王家的地之间还有一条排水沟。农忙收麦,周老汉家把收割机借给了别人先用,自家麦子就打算晚点收,其余四家都早早收割完毕,但是没有把草清理掉,仍旧堆在田里。一日傍晚,周老汉在家门口修别人还回来的收割机,准备第二天自己家收麦子,听别人说地里起火了,周老汉赶紧往地里跑。火是从南边一路烧过来的,周老汉家麦子还没收,烧的最旺,紧赶慢赶也只抢出2000来斤麦子,其它的都被烧毁。事后,查看现场,火是从最南边的金家开始烧起来的,放火的是谁也不知道,连着几家地里的草都没有清除,便一路烧到了周老汉家。法庭辩论中,被告四户人家都认为火不是自家放的,周老汉家的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四户人家在自家耕地收割后,没有及时将地中麦茬或秸秆清理,客观上增加了周老汉地中尚未收割小麦的危险程度,起火后因四被告未能及时清理收割后的耕地导致火势蔓延至周老汉家耕地,四被告对损害均负有一定责任;但周老汉在相邻地块的耕地均已收割完毕后,自家小麦未及时收割,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未尽注意义务,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亦应自负一定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周老汉与被告四户各承担20%为宜,关于损失的确定,根据沭阳县耿圩镇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沭阳县耿圩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与耿圩镇人民政府证明,周老汉家共有21亩小麦被烧,小麦亩产为806市斤,总产量应为16926市斤,扣除已经抢出的2000市斤,损失14926市斤,按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确定的最低收购价,原告损失为15224.52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