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证过期不属于无证驾驶 交强险范围内应予以理赔
作者:董士玲 苏乐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274
保险公司认定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拒绝理赔。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7月28日,被告段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与原告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宋某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查明:段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观察疏忽,以致临时措施不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宋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能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对事故发生作用小。故交通部门认定书认定为:原告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段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原告宋某将被告段某与被告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宋某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的部分由被告段某与被告某公司承担。被告财产保险支公司辩称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被告段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本案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应当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某因本起事故受伤,财产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分担。被告财产保险支公司辩解事故时被告段某系持无效驾驶证行使应视为无证驾驶,由被告段某和某公司直接履行赔偿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且在履行垫付义务后行使追偿权。法院认为,超过驾驶证有效期而驾驶机动车的,不能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指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本身的有效期,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有效期,即与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的驾驶资格没有关系。被告段某在事故后经公安部门重新换发了驾驶证,该证件也载明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7月24日,有效期限10年。这间接证明了被告段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时应有驾驶资格,而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被告段某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原告的合理的损失由被告某财产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