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上登记为“中型普通客车”,但按照最新规定,车辆在实质上已属“小型载客汽车”,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赔付后,向形式上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员提起追偿。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9月,在保险期间内,某科技公司驾驶员刘某在行使公司职务中驾驶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对方车上乘员沈某死亡、张某受伤。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了沈某亲属45000元,支付了张某10000元。该科技公司驾驶员刘某持有C1驾照,所驾驶的车辆依据行驶证为“中型普通客车”,但根据最新规定,该车辆实质上已属“小型载客汽车”。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刘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后有权追偿,请求法院判令该科技公司赔偿55000元。

 

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的事故车辆实质上属小型载客汽车。从个案上看,驾驶员刘某持C1驾照驾驶该车未增加行车风险。该科技公司如果仅仅因为进行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较早而承担赔偿责任,就个案而言显失公平。

 

[法官点评]

 

《交强险条例》第22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中,未取得驾驶资格,主要是指没有考取驾驶资格,以及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行驶证与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但是根据最新规定车辆在实质上已属准驾车型相符的,不宜直接认定驾驶员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应当结合个案中是否增加了行车风险以及是否显失公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