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受工伤 企业昧心躲责任
作者: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209
近日,涟水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Y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起,刘某到位于县开发区的Y企业处上班。2012年初的一天,在上夜班期间,因机器故障,刘某右手食指被机器砸伤,后在淮安市第一医院康复治疗24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Y企业承担。Y企业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刘某受伤后,也未替她申报工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刘某准备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Y企业却否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经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刘某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了上夜班受伤经过和送医治疗情况,并提供Y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信封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而被告则坚称刘某是附近村民,自己去企业车间玩耍时被机器弄伤手指的,企业出于人道的目的才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刘某之间也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对于刘某提供的发放工资的信封,被告否认信封上的签字为本公司员工徐某所签,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将徐某带到法院核对笔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门卫值班,在夜班期间一般不会允许与他人随便进入生产车间玩耍。被告虽然不认可刘某提供的发放工资的信封,但其未配合法院笔迹比对,所以该抗辩也不能成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生产期间处于其生产场所的人员,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非本单位职工外,均应认定为其工作人员。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庭审中陈述和及所举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Y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驳回上诉并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点评:职工发生工伤,通常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都较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Y企业在工伤发生后,为了躲避责任竟谎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用工诚信的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